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适应一流大学建设要求,推进中共东北大学委员会党校(以下简称“党校”)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和教育部党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校是在学校党委直接领导下,培训党员、干部、入党积极分子和其他先进分子的学校,是党员和领导干部加强党性锻炼、增强党性修养的主渠道和大熔炉;是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系统接受党章党规、党的理论创新成果、党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教育的主课堂;也是加强高校党的建设、创新高校党建理论研究、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阵地。
第三条 党校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第四条 党校工作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遵循党校姓党、从严治校、从严管理的原则。牢固树立旗帜意识和阵地意识,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将全面从严治党和从严治校紧密结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第五条 党校教育的总体要求。
(一)服务大局,推动发展。紧密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与党和国家教育事业发展,持续推进一流大学内涵建设。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学校“质量45条”和各时期发展规划,使教育培训融入服务学校改革发展之中,为学校事业发展提供政治思想保障、组织保障、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
(二)以德为先,按需施训。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突出理想信念和党性教育。紧密结合干部岗位职责和全面成长需要,坚持以人为本,强化需求导向,激发学习动力,突出质量效益。
(三)与时俱进,改革创新。适应形势任务发展变化,遵循党的教育培训规律,坚持开放办学,完善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整合培训资源,不断推进党校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和制度创新,提高培训科学化水平。
第二章 领导体制和机构设置
第六条 东北大学党委和各分党委(直属党总支)分别设立党校及分党校。
第七条 党校和分党校接受同级党委的直接领导。分党校同时接受党校的业务指导,结合本单位实际开展培训工作。
第八条 党校校长由学校党委副书记兼任,主持日常工作的常务副校长由学校党委任命,下设办公室。分党校校长、副校长应由同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第三章 基本任务
第九条 党校负责学校处科级干部培训、党委组织员培训、党支部书记培训、发展对象培训和教工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等。
第十条 分党校负责所在单位党员、预备党员、党支部委员、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和其他先进分子的教育培训。
第十一条 党校负责学习和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围绕国内外的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及学校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实际,开展理论研究活动。
第四章 教学与科研
第十二条 师资队伍建设
(一)优化师资结构。选拔政治素质过硬、理论水平较高、善于课堂讲授的党政领导干部和相关专业教师作为固定师资。选聘先进典型人物、知名专家学者、企事业单位专业人员担任兼职教师。优化师资队伍年龄结构,实现老中青结合。
(二)师资队伍共享。充分发挥校内外机构和各相关单位的作用,加强党校与校内外知名专家学者和教学名师的联系,建立课程与专家数据库,搭建党校和分党校师资共享平台。
(三)坚持领导干部讲党课。学校各级党员领导干部作为党校师资的组成部分应为学员进行专题授课。
(四)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推动教师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恪守职业道德,弘扬优良作风,言传身教,自觉维护党的形象和党校声誉。
(五)党校不定期召开教师座谈会,听取意见和建议,总结交流教学经验。
第十三条 培训内容
(一)党的理论和党性教育。坚持把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作为理论教学中心内容,把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重中之重。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党的宗旨教育、党史国史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引导学员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
(二)党章党规培训。把学习党章列为必修课,推动学员自觉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抓好党规党纪学习,加强《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的学习。
(三)管理与业务能力培训。加强现代科教形势和学科发展趋势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增强执行学校重大决策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提升学员管理水平和决策能力,提高工作效能。重视业务(党务)素质,增强用国际视野、全局思维和发展眼光处理问题的能力。
(四)综合素质培训。精选学习资源,通过教育理论、教育政策法规、校史校情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等方面的培训,完善学员知识体系,促进学校思政工作开展和学员综合能力提升。
(五)党史培训。组织学员深入学习党史,从中汲取智慧和力量,继承并发扬党的成功经验和优良传统。
第十四条 培训形式
(一)集中授课。按计划定期组织学员参加集中授课。做好各类专题培训(轮训)。
(二)专题研讨。定期组织党务管理、教学科研、组织人事、财务审计、纪检监察、行政管理、学生工作、后勤管理、安全管理等专题研讨。
(三)网络培训。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完善网络培训体系,提高干部远程教育培训信息化水平。鼓励分党校运用大数据、新媒体、“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办学。
(四)交流与考察学习。党校要根据学校整体部署,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岗位与工作需要,定期选派学员开展短期交流与考察学习。
(五)校外培训。党校要加强与校外机构合作,组织学员参加校外培训。校外培训立足拓宽学员视野,核心是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
(六)自学和其他形式学习。鼓励学员充分利用在职自学和其他形式学习。组织开展自学、观摩、座谈、展示交流、现场体验、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等各种形式的学习。支持创新学习形式,开展其他丰富的个性化学习。
第十五条 培训体系
(一)坚持线上线下相结合。统筹规划安排网络学习和校内外培训,构建全方位、多途径的线上线下培训体系。利用网络与新媒体技术丰富教学内容,实现课程资源互补。
(二)模块化教学。培训课程要根据学员学习实际情况进行模块化教学。既要开设马克思主义原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党规党纪、党性修养等共性课程,也要分别开设适合岗位需要的个性课程。
(三)推动实现全员覆盖。实现处级干部培训(轮训)聘期内全覆盖。推动科级干部、党务工作者、党支部书记和骨干聘期内渐次覆盖。努力实现党员、预备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的培训全覆盖。
(四)坚持分类分层施训。根据学员身份和工作需要,有针对性地设置培训课程。处级干部主要采用网络培训、交流考察、校外培训、专题研讨等形式,提升理论水平、党性修养和履职能力;科级干部主要采用专题培训和研讨,使其具备一定政策理论水平和领导能力,重点提升执行力;党务工作干部、党支部书记和骨干主要以业务培训和研讨为主,提高党建工作综合能力;学生党员和预备党员要以专题短期培训和业余学习班为主,重点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提高综合实践能力。
(五)党校制定年度培训计划(纲要),牵头构建完善的培训体系。分党校结合自身情况制定并上报年度培训计划,年底上报工作总结。
(六)党校和分党校要切实加强教学计划的组织实施,收集学员学习成果及反馈,为教学质量评价提供支撑材料。
第十六条 理论研究工作是教学工作的基础。党校理论研究工作要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围绕高校改革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实际问题,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探索规律,提出对策,为提高教学质量服务,为学校党委的决策服务。
第五章 学员管理
第十七条 过程监督和动态管理。坚持跟班制度和过程监督,保持良好教学秩序和学习风气。学员派出单位和党校要加强协调配合,实现全面动态管理。学员因故未按规定参加教育培训或未达到参训要求的,应及时补训。
第十八条 成立培训班临时党支部和班委会。根据党校各培训班次实际情况,设立临时党支部和班委会,明确职责,在过程监督和动态管理中发挥相应作用。
第十九条 党校学员管理包括思想政治教育、学习管理、组织管理和生活管理等。思想政治教育要贯穿于学员管理全过程。学习管理要充分调动学员积极性,增强教学效果。组织管理要完善并严格学籍、考勤等制度。生活管理要提倡艰苦奋斗,严格校规校纪,积极开展各类活动。
第二十条 根据党校工作需要,围绕学员身份定位、日常管理、廉洁自律、学术诚信等方面制订学员守则,健全制度体系。分党校可结合自身实际,完善学员管理规章制度。
第二十一条 学员考核。综合党性修养和作风养成、学习态度和行为表现,理论知识和业务水平以及解决实际问题、推动事业发展的能力等方面组织考核。考核应根据不同教育培训形式和学员类别分别实施。鼓励分党校等基层单位以适当形式共同参与考核。完善档案和记录,加强考核结果的应用。
第二十二条 成果辐射。鼓励考核结果优秀的学员通过讲授党课等方式在其所在部门辐射学习成果,以点带面,扩大党校教育范围。
第六章 保障工作
第二十三条 组织力量建设。加强领导队伍和教学教辅团队建设,对党校课程进行建设和把关。建立教学效果评价与反馈、定期会议沟通与研究机制,全面推动培训课程质量建设。
第二十四条 管理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实行科学管理,从严治校,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建立分党校办学目标管理和效果评价机制,加强对分党校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和考核。开展分党校工作评比与交流,强化合作,将分党校工作实质性纳入基层党建工作体系,科学统筹党校资源,提高党校培训的规范性、科学性。
第二十五条 办学经费和资源配置。党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学校年度财政预算,重要培训任务要有专项经费保障。
第二十六条 加快党校信息化建设,利用现代化技术手段,为学员搭建学习交流平台,营造良好教育文化氛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秦皇岛分校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党校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